2018年离婚什么情况下可以退(结婚三金离婚时属于男方还是女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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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婚三金离婚时属于男方还是女方

具体情况具体对待。

离婚后,三金的所有权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。一般来说,这三金属于女性的个人财产,离婚不参与分割。在司法实践中,小礼物和订婚礼物等礼物通常被视为礼物,离婚时女性不会返还。然而,也有例外。例如,在某些情况下,或根据当地习俗,三金作为聘礼的一部分送给女性。在这个时候,如果满足了关于返还订婚礼物的法律,男人可以要求返还三金。作为彩礼,这三金需要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返还:第一,如果双方已经订婚,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可以要求女性返还这三金。第二,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手续,但实际上并没有住在一起,他们应该退还三金。第三,如果该男子因支付这三金而出现经济困难,他可以要求对方退还这三笔资金。此外,在支付过程中,三金和订婚礼物必须是自愿的,不能有任何非法的威胁和恐吓手段。

结婚三金离婚时归谁:

由于“婚姻三金”一般价值更高,它是介于婚前订婚礼物和小礼物之间的一种礼金,具有女性专用的属性。在把它交给这位女士后,它将被转化为她的个人物品。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,大量的“婚姻三金”应参照聘礼待遇原则,结合“三金”条件赠送的属性,综合考虑“三金”的数额,男女双方的经济地位,应当妥善处理双方的过错程序、双方是否结婚、共同寿命长短、女性是否要求、男性是否主张权利以及此类案件的具体情况。

1、 在处理“三金”时,我们首先要看男人是否主张权利。如果该男子不认领,可以认为该男子承认“三金”是无条件的礼物。它应当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。法官不应依职权解释或惩罚它。

2、 这取决于“婚姻三金”是否符合礼物的要求。如果“三金”是指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在交流过程中自愿、免费赠送珠宝,有的还被用作爱情信物,价值不大,不会严重影响男性的生活,则更符合礼品合同的特点,如单方责任、承诺和免费,可被视为男性为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感情而做出的无条件礼物,在这种情况下,男性无权要求返还“三金”。如果“三金”是女性明显要求的,则违反了自愿原则,应考虑女性适当返还。

3、我们应该考虑“婚姻三金”的损坏。在许多农村地区,仍然有强大的传统力量,大多数“婚姻三金”是与其他婚姻事务一起处理的。在这种情况下,该男子不一定是完全自愿的,有时可能已经超出了该男子经济状况的范围。如果“结婚三金”的价值较高,可以纳入彩礼的范围,参照彩礼原则进行处罚。

4、 应考虑离婚双方的过错程度。婚外情、家庭暴力和不良习惯都应属于离婚过错。我国《婚姻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“保护妇女、儿童的合法权益,照顾无辜者”作出了规定。修订后的《婚姻法》不仅规定,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适用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,还规定,有四项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这样,无过错方不仅可以在处理离婚财产时得到照顾,而且如果另一方有重大过错,也可以获得损害赔偿。在处理“三金”时,也可以运用这种法律精神。

5、我们应该考虑婚后的损坏时间和家庭的经济状况。在司法实践中,当男子要求返还“三金”时,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婚后同居时间长短、是否生育以及男子对“三金”的经济承受能力。

选择三金有什么意义:

首先是黄金的重量。黄金的比重为19.3克/立方厘米。比重越接近19.3克,其纯度越高。

黄金首饰的外观也很重要。外观必须光亮,无明显加工痕迹。如果手感光滑,则表面应无尖角和气孔。更重要的是避免购买二次加工的珠宝,并仔细检查是否有裂纹。

许多人都知道黄金的声音是什么。事实上,当优质黄金落到地上时,声音沉闷而不清脆,而颜色不佳的黄金首饰落到地上时,声音响亮、尖锐而清脆,并有反弹。这是区分黄金好坏的好方法。

金戒指和钻石戒指也被表达出来。有相关质检机构的检测标志、含金量和重量。新来者也应该更加关注这方面。

“三金”是否属于彩礼范围?
基本案情:(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)
闫某与吕某二人经媒人介绍于2018年初相识,后确立恋爱关系。2019年1月10日前后,双方举行订婚仪式。举行订婚仪式时,男方经媒人手给付彩礼款17000元,手镯一只、项链一条、戒指一对(首饰价值28270元),另有衣物、化妆品等。上述物品经由媒人送至吕某家交与吕某母亲李某。2019年1月17日,闫某通过微信向吕某支付5000元,用于拍婚纱照。2019年3月8日前后,闫某与吕某二人举行下大书仪式。男方经由其哥哥的银行账户转给吕某206999.99元,其中6999.99元为房租费用。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,男方经由其哥哥的支付宝账户转给吕某16000元,言明用于闫某和吕某结婚买衣服。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,闫某与吕某二人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,吕某陪嫁物品包括有沙发、茶几、餐桌、电视柜各一套件,冰箱一台、洗衣机一台,被子、毛毯及床上用品等物品。其后,双方共同在合肥租赁房屋生活一段时间,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双方因性格及生活琐事等产生纠纷,吕某于2019年7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被闫某殴打,闫某于2019年8月17日报警称其被吕某哥哥吕某某殴打。双方未举证证实上述报警后续处理情况与结果。此后,双方无法共同生活,但因彩礼款物返还及其他相关事宜无法形成一致意见,闫某遂提起诉讼。

2018年离婚什么情况下可以退

“彩礼”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,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“婚约财产纠纷”。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农村还相当盛行,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。天价彩礼往往成为压断爱情的最后一根稻草,男女双方在分手后,在彩礼的归属问题上很容易矛盾激化,使得以往相亲相爱的两家人反目成仇!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退还彩礼呢?

法定的退还彩礼的三种情形:

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

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(以离婚为前提)

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(以离婚为前提)

案例:

法院经审理查明: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2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。在原、被告恋爱交往期间,原告的父亲曾给付被告1万元让购买黄金首饰,2013年3月2日,原、被告一起到洛阳今生有约商贸责任有限公司购买了黄金项链、戒指、吊坠和耳钉,共计8884元。同年3月17日(农历二月六日),双方商定结婚事宜,按农村风俗习惯,原告给付被告现金1万元,4月18日(农历三月九日),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4万元,5月5日(农历三月二十六日)双方举行结婚仪式。原、被告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之后的共同生活中,原、被告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,同年8月终止了恋爱关系。后经多次协商解决彩礼问题未果,原告诉至法院。

裁判结果

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(2013)偃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:一、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姚某某彩礼款30000元。二、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姚某某价值8884元的黄金项链、戒指、吊坠和耳钉或现金8884元。上述一、二条,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。三、驳回原告姚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本案受理费1925元,由原告姚某某承担700元,被告王某某承担1225元(先由原告姚某某垫付,待履行时一并结算)。

宣判后,原、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,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理由

法院生效裁判认为:2012年9月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恋爱相识后,以结婚为目的,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。原告及其父亲给付被告的彩礼有用于购买黄金首饰的10000元和彩礼款50000元现金,购买的黄金项链、戒指、吊坠和耳钉,价值8884元。以上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法院予以确认。因原、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在发生矛盾后又终止了恋爱关系,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,法院予以支持。关于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举行结婚仪式费用2.5万元的请求,因于法无据,故法院对原告该项诉求不予支持。关于被告辩称购买黄金首饰花费8884元,余款1116元由原告持有,因被告认可接受原告方给付的10000元用于购买黄金首饰,购买黄金首饰实际花费8884元,余款1116元的去向原、被告说法不一,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,因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,原告不予认可,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,法院不予采纳,并认定该部分彩礼款1116元由被告持有。关于被告辩称原、被告属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,根据法律规定,原告给付被告的财产应认定为赠与,原告无权要求返还财产的抗辩意见,因该意见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悖,法院不予采纳。结合原、被告已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数月的实际情况,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30000元和价值8884元的黄金项链、戒指、吊坠和耳钉。如果被告无法向原告返还黄金项链、戒指、吊坠和耳钉原物,那么被告应该向原告返还黄金项链、戒指、吊坠和耳钉的价款8884元。故本院支持被告返还原告30000元和价值8884元的黄金项链、戒指、吊坠和耳钉或者38884元。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
案例注解

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女方是否应归还男方的彩礼钱及“三金”。

第一种意见认为:被告不用归还原告彩礼钱和“三金”。理由如下:

在大部分农村的习俗中,男方提出离婚的就应当放弃彩礼钱和“三金”,作为对女方的补偿,这一点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,但属于“民间习俗”,是符合大众道德观念的。所以,虽然原、被告双方未领取结婚证,但已在村里公开办过“婚宴酒席”,即算公告双方已经结婚,在“民间习俗”中就算“一家人”了,且已同居生活,事实上已经形成夫妻关系。因此,在离婚时被告无需归还原告彩礼钱和“三金”。

第二种意见认为: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彩礼钱和“三金”。理由如下:

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恋爱相识后,以结婚为目的,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。举行结婚仪式后,当时被告言明婚后补办登记手续,后被告又推说待生育后再登记。现被告既不与原告进行结婚登记,在与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后负气常住娘家,原告和亲属多次去接,被告不回反而多次说不过了,应判定是被告主动解除同居关系。原、被告双方虽然已举办过“婚宴酒席”, 但双方未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仍不构成婚姻关系,属同居关系,在发生矛盾后又终止了恋爱关系,双方有一方离开即告解除同居关系,男方有权要求退还彩礼。因此,原告及其父亲给付被告的彩礼和“三金”,被告应当归还。

综上,虽然原、被告双方已举办过“婚宴酒席”,但双方未登记仍不构成婚姻关系,双方有一方离开即告解除同居关系,男方有权要求退还彩礼和“三金”。合议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。

来源:律师响当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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